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黨風廉政建設信息與動態(tài)(2023年第12期)

2023年12月29日 15:53

  編者按:習近平總書記告誡我們: “人情之中有原則, 交往當中有政治。 ”對黨員干部而言, 人情味要有, 黨性原則更要強。 “禮尚往來” 必須恪守黨紀國法的底線, 情誼再濃, 違紀之事不可做; 往來再密, 違法之事不可為, 切莫讓“禮尚往來” 成為腐敗溫床。

  元旦、 春節(jié)臨近, 禮尚往來漸增。 總臺廣大黨員干部一定要保持警醒、 廉潔自律, 對不合規(guī)的“禮尚往來” 堅決說不。 本期, 我們特別梳理了與禮尚往來相關的一些注意要點和典型案例, 供大家學習警鑒。

  什么是正常的禮尚往來?

  禮尚往來, 最早出自西漢《禮記· 曲禮上》 : “禮尚往來, 往而不來, 非禮也; 來而不往, 亦非禮也。 ” 意思是指人們在交往禮節(jié)上應該有來有往。

  中國人向來重視人情、 講究禮尚往來, 人情往來在我國有著深厚的歷史、 文化、 風俗等基礎。 正常的禮尚往來多發(fā)生在親屬、 朋友之間, 屬于聯(lián)絡感情的正當行為。 為聯(lián)絡感情, 彼此之間通常會伴有財物或禮品禮金饋贈, 沒有特定的利益訴求。 往來饋贈的金額相對較小,不明顯超出當?shù)卣=洕健?風俗習慣、 個人經濟能力, 且有來有往, 相互之間送的和收的禮品禮金價值大致相當。

  黨紀并不禁絕正常的禮尚往來, 但如果收送禮品禮金的行為滲入公共權力和私人利益, 把禮尚往來就變成了利尚往來, 成為違紀違法行為“遮羞布” , 這是黨紀國法決不允許的。

  如何界定違紀收受禮品禮金行為?

  《黨紀處分條例》 第八十八條規(guī)定, 收受可能影響公正執(zhí)行公務的禮品、 禮金、 消費卡等, 或收受其他明顯超出正常禮尚往來的財物的, 都要給予黨紀處分。 什么叫“超出正常禮尚往來” ? 如何準確界定黨員干部收受禮金的行為是否違紀? 核心是要正確理解“可能影響公正執(zhí)行公務” 和“明顯超出正常禮尚往來” 這兩個關鍵點。 以下 5條須弄明白:

  1.“可能影響公正執(zhí)行公務” , 主要是指與執(zhí)行公務相關聯(lián), 可能與公正執(zhí)行公務相沖突的情形。 黨員干部的管理和服務對象、 主管范圍內的下屬單位和個人、 工作范圍內的自然人和企業(yè)等社會主體,以及其他與行使職權有關系的單位和個人所給予的禮品禮物均屬禁止收受之列。

  2.所謂“明顯超出正常禮尚往來” , 是指明顯超出當?shù)亟洕l(fā)展、生活水平、 風俗習慣、 個人經濟能力以及一般的、 正常的、 禮節(jié)性的有來有往。

  3.違規(guī)收禮的時間地點, 不直接影響對于違紀行為的認定。 實際生活中, 利用春節(jié)、 中秋、 國慶等節(jié)假日或者本人、 親屬生病住院、搬家、 子女升學、 婚喪嫁娶期間大肆收受下級、 企業(yè)老板等服務對象單方面的贈送, 只要紅包、 禮金數(shù)額較大的, 均構成違紀。

  4.違規(guī)收禮的情形, 既包括下級向上級、 工作對象向主管部門工作人員贈送, 也包括向領導干部家屬贈送等各種情形。

  5.違規(guī)收禮對公正執(zhí)行公務的影響, 不看其具體的實際結果是否發(fā)生, 即不管是否形成影響公正執(zhí)行公務的事實性結果, 都被認為違紀行為。 換句話說, 只要具有影響公正執(zhí)行公務的可能性, 就被列為禁止。

  在全面從嚴治黨、 越往后執(zhí)紀越嚴的高壓態(tài)勢下, 現(xiàn)在明目張膽的收送禮少了, 但也出現(xiàn)了一些改頭換面、 隱形變異的新情況。 比如,通過電子禮品卡、 提貨券等收送禮品禮金; 避開關鍵節(jié)點, “錯峰”收送節(jié)禮; 以微信群搶紅包、 參與公司抽獎等借口送禮; 通過網(wǎng)購、快遞寄送禮品等。 總臺廣大黨員干部一定要切實筑牢廉潔自律思想防線, 在人情與紀律面前, 必須堅持原則, 把握尺度, 嚴守規(guī)矩, 守住底線, 切不可觸碰紀律紅線。

  如何界定以“禮尚往來” 之名行賄賂之實的違法犯罪行為?

  現(xiàn)實生活中, “明禮暗賄” “形禮實賄” “禮賄不分” 屢見不鮮,有的行賄人將賄賂行為冠以“禮尚往來” 之名, 試圖模糊饋贈與行賄、收禮與受賄間的界限。 案件查辦中, 人情往來也常常成為行為人否認受賄的借口。 事實上, 這二者是有本質區(qū)別的。

  人情不純粹、 數(shù)額不正常、 往來不對等, 是以“人情往來” 之名行賄賂之實的顯著特征。 撕開“禮尚往來” 的面紗, 關鍵在于是否具備權錢交易的本質特征, 即黨員干部是否存在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為他人謀取利益的行為。 據(jù)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商業(yè)賄賂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意見》 第 10 條規(guī)定, 賄賂與饋贈的界限主要結合以下四方面綜合判斷: 一是發(fā)生財物往來的背景,如雙方是否存在親友關系及歷史上交往的情形和程度; 二是往來財物的價值; 三是財物往來的緣由、 時機和方式, 提供財物方對于接受方有無職務上的請托; 四是接受方是否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為提供方謀取利益。 如果黨員干部利用手中職權為他人謀利, 收受財物價值達到 3萬元以上, 以及在特定情形下價值達到 1 萬元以上, 就屬于受賄行為。

  元旦春節(jié)將至, 總臺廣大黨員干部務必保持清醒的頭腦, 擦亮雙眼, 格外注意是否有人借送禮之名行賄賂之實。 要嚴格劃清人情往來的邊界, 明晰收禮與受賄的界限, 對踩“紅線” 、 越“底線” 、 闖“雷區(qū)” 的事情堅決說不, 絕不為“人情往來” 所迷惑。

  當前, 披著“人情往來” 外衣的行受賄花樣繁多, 總體分以下幾種類型: 一是節(jié)日問候型, 逢年過節(jié)贈送禮金禮卡或價值明顯超出合理范圍的名貴煙酒、 特產、 首飾、 收藏品等; 二是關心家庭型, 借口孩子升學留學、 家屬患病治療、 家庭買房買車等收受賀禮、 慰問金及“借款” , 或長期“借用” 行賄人住房、 車輛; 三是提供渠道型, 行賄人以幫忙投資、 合伙做生意為由, 向受賄人提供所謂“投資渠道” ,以利息、 收益為名進行利益輸送。 以上種種, 這都是被“人情往來”包裹的糖衣炮彈, 務必清醒辨別, 謹防中招。